关于刑事案件被告竞选共和国总统的可能性已经有很多讨论。上周,高级选举法院没有就该问题进行磋商。法院了解到,这一回应可能会导致对可能提交法院的问题做出预先判断。至少有两名可能的候选人会发现自己处于这种情况。 这种骚动有两个方面:第一,适用于那些虽然是刑事诉讼被告但尚未受审的人。在这种情况下,问题就归结为联邦宪法第86条的解释。第二个问题涉及在刑事诉讼中被合议庭决定定罪的任何人的资格。在这种情况下,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:只要注册请求不被拒绝,是否就可以开展竞选活动。 关于第一个问题,之所以会出现疑问,是因为《宪法》第86条第1款第1款和第2款规定,一旦收到针对共和国总统的投诉,他将被免职最多180天。 。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对行动作出裁决,联邦行政首长将重新履行其职责。根据争论,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候选人是没有意义的,因为一旦胜利者宣誓就职,他或她就应该在上述期限内立即被除名。
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现在开
始阻止候选人资格会更好。 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相关问题,认为联邦参议院主席在收到投诉后对刑事诉讼作出回应,不能取代共和国总统。 我认为需要做出区分。事实上,《宪法》在收到投诉后决定共和国总统的免职,即使是临时的。然而,事实证明,上述第 86 条第 4 款规定,共和国总统在任职期间不能对履行其职责之外的行为负责。 因此,我知道我们正面临着一个错误的僵局。如果联邦行政首长只能在行使其职权时对该期间的行为负责,那么,在所有证据中,他都不会因涉及以下方面的指控或 卡塔尔手机号码列表 程序而被免职:以前的事件。 从这个意义上说,请查看特命部长塞普尔韦达·佩尔滕斯 报告的人身保护令 83.154 的摘要摘录: “1.艺术有什么作用。第 86 条第 4 款,赋予共和国总统的不 是刑事豁免权,而是免受刑事起诉的临时豁免权:它没有规定总统对其任期内犯下的非职务犯罪不负责任,而只是规定,对于此类罪行,在他的总统职务终止之前,他不能被追究责任。 2.根据艺术,不可能。
第第款规定在任期持续期间如果共
和国总统因非职务犯罪而提起或提起刑事诉讼,则如果事实发生在总统就任之前,最高法院将由于缺乏未来程序进程的正当理由,最初没有能力提起刑事诉讼,因此也没有人身保护令”(他强调)。 因此,我的理解是,某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当选该职位,他必须有学位并正常就任。我认为,刑事诉讼应该暂停,并在总统卸任后恢复。 因此,无论是为了登记候选人身份还是为了将来履行职责,候选人对犯罪行为做出回应并不重要。 关于 电话号码 不符合资格的问题,对法律进行冷分析得出的结论是,被合议庭判定犯有第 64/90 号补充法第 1 条第 I 款 e 款所述罪行的人不符合资格。这种情况将导致候选人注册被拒绝,除非根据《资格法》第 26-C 条的规定,采取了暂停资格的司法措施,或者如果在毕业前候选人向上级法院提出的上诉得到批准。的确。